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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
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
关于征求
《安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等七项配套政策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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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
《安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等七项配套政策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安康市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的物业服务管理法规政策体系,规范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维护物业活动各方权益,促进物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物业服务管理重点问题,拟定了《安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安康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安康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承接查验指导意见(试行)》《安康市住宅小区停车场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安康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示范文本》,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此全文公布。意见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征求意见日期为2023年4月14日至2023年4月28日。
通讯地址:安康市汉滨区滨江大道1号建设大厦301室(市住建局房产事务中心物业管理指导科)
邮政编码:725000
联系电话:0915-3265893
电子邮箱:24987545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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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
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安康市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含本市以外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及其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评定其信用等级、建立信用档案的活动。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的建立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指导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活动,建立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公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和等级评定。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核查工作。
市物业行业协会配合物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填报、提交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组成及采集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三类。
第七条 基本信用信息。基本信用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和物业服务项目信息组成。(详见附表一)
第八条 良好信用信息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积极提升服务水平,获得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的表彰奖励以及对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等信息。(详见附表二)
第九条 不良信用信息包括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
一般失信信息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物业行业自律规范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被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行政处罚、书面通报批评、经核实属实的媒体曝光、投诉举报等信息。(详见附表三)
严重失信信息包括在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擅自退出服务管理项目、挪用专项维修资金、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或越级上访事件、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拒不参加或者逾期未参加企业信用评价等信息。(详见附表四)
第十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分类、记录、存储的活动。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部门主动收集和社会提供。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信用信息采集应当客观、公正、严谨、及时,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及时申报基本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已提供和申报的信用信息发生变更或失效的,应当在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7日内及时修改并完成报送。
(三)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调解,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已妥善解决的投诉问题,且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可不记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基本信用信息的采集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系统”主动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同时提供纸质文档,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基本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物业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书面提出信息变更申请,受理申请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良好信用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相应佐证资料,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不良信用信息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物业行业协会等按照职能职责和管理范围征集获取。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征集的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进行核实后,直接填报确认。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直接填报确认。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其信用评价有异议的,应向审核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经核实有误的,应在5日内予以更正。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按照企业信用得分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得分=企业信用基准分值+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分值-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分值。企业信用基准分值为60分,加减分按照良好信用信息分值表和不良信用信息分值表计分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A级、B级、C级、D级、E级、F级六个等级。
(一)A级:特优物业服务企业,年度信用得分100分(含100分)以上;
(二)B级:优秀物业服务企业,年度信用得分90分至99分;
(三)C级:良好物业服务企业,年度信用得分80分至89分;
(四)D级:一般物业服务企业,年度信用得分60分至79分;
(五)E级:较差物业服务企业,年度信用得分50分至59分;
(六)F级:失信物业服务企业,年度信用得分50分以下和存在第九条所列的严重失信信息的。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得分为实时动态管理,即物业服务企业随时申报企业信用信息,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予以核查、确认和记录。信用等级评定为年度定期评定,即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12月份对本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将企业信用得分情况进行排序,面向社会公开公示,公示期为30天。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运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是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水平、经营实力、业绩能力的重要体现依据。各相关部门、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及业委会在创先评优、示范项目考评、项目招标投标、银行贷款、业务审批和日常监管等方面,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等级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物业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实行以下措施。
(一)对于信用等级为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自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减少对企业的日常检查频次;
(2)对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实行随机抽查;
(3)在市级物业服务管理示范(优秀)项目评审总分基础上加5分;
(4)参与物业项目投标时给予5分的信用加分;
(5)倡导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优先考虑;
(6)中、省、市相关优惠扶持政策,予以优先考虑;
(7)中、省、市相关评优评先活动,予以优先推荐。
(二)对于信用等级为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自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减少对企业的日常检查频次;
(2)对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实行随机抽查;
(3)在市级物业服务管理示范(优秀)项目评审总分基础上加2分;
(4)参与物业项目投标时给予2分的信用加分;
(5)中、省、市相关优惠扶持政策,予以优先考虑。
(三)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自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业务的指导和监督;
(2)实施一般性监管,增加检查频次;
(3)对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实行重点核查;
(4)参与物业项目招标时建议招标人注意企业信用情况。
(四)对于信用等级为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自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业务的指导和监督;
(2)实施重点监管,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3)对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实行全面检查;
(4)取消行业各类奖励评比资格;
(5)参与物业项目投标时给予减2分的信用减分。
(五)对于信用等级为E级的物业服务企业,自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整改提升;
(2)实施重点监管,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3)对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实行全面检查;
(4)取消行业各类奖励评比资格;
(5)参与物业项目投标时给予减5分的信用减分。
(六)对于信用等级为F级的物业服务企业,自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该级别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向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业主组织等提示信用风险;
(2)列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
(3)不得参与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不得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
(4)企业连续两年被评为F级,由物业主管部门将不良信用信息推送市场监管部门给与相应处理;
(5)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材料。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接到异议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核查和反馈。经核查,异议信息属信用信息处理过程中造成的,应当立即更正;属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引起的,应当立即通知相关提供单位核查并做出解答,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接到核查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答复情况及时处理,并书面反馈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项目显著位置公示其信用等级标识,接受业主监督。提倡物业行业协会对高信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予以表彰,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信息提供单位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及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公布、利用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侵犯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损害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誉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信用信息的具体项目、范围和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安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安康市物业招标投标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3.安康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承接查验指导意见(试行)
4.安康市住宅小区停车场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5.安康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
6.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示范文本)
7.关于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
(以上文件细则可点击本文左下方“阅读原文”查看详情)
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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